公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涉及一般民事类、财产类、商事类),由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Chief Judge of High Court)正式任命的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确认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经香港国际公证人核实无误,提供公证服务。国际公证人必须有相应资格的资深律师且执业至少达7年。自1993年起,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公证人都是通过考试而获取资格。公证人在履行公证服务时受《法律执业者条例》﹝第 159章﹞有关公证人的特定条文所规管。
如果需要把某一份证明或者文件由香港拿到海外使用、投资或者证明某一些事实,则需进行国际公证,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则只需要进行香港国际公证,然后由香港高院加签即可,如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约的国家,就要做大使馆认证。
香港不像国内,在香港没有公证处,香港公证通常指三种: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人公证;
(3)到世界各国使用的国际公证。
因此根据文件适用地区的不同,办理不同类型的公证。
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香港的文书拿到香港以外(除中国内地)使用,分三种情况: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则只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
3.将香港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