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简介
位于西班牙阿里肯特 Alicante 的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
欧洲联盟现有成员国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按《欧共体商标条例》和《欧共体商标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向设在西班牙阿里肯特Alicante的欧盟商标局(或称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注册欧盟商标。注册的欧盟商标其权利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受到法律保护,具有与在成员国注册的商标相同的法律效力。
欧盟商标特点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7)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8) 欧盟商标注册双重保护原则,欧盟商标不取代国家商标,国家商标与欧盟商标同时并存。
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
1. 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
2. 欧盟商标局将申请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3. 审查通过后,进行三个月的公告。在此期间第三者可提出各种异议;
4. 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顺利的情况下,大约6个月完成商标注册。